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山99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除請求非財產損害外,另請求醫療費用、增加生活費用、工作損失等財產損害,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王邁揚
法官陳葳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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