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游其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北市私立風雅韻瑜│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99年8月20日│11,600元│AA0000000│││珈短期補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