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 劉永慶 即 王淑齡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66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