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額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米嘉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額枋設計工程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99年6月15日│155,000元│ZQ0000000│││ 司米嘉駿 │愛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