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泳村休閒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興 訴訟代理人 談家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99年6月28日│84,000元│AI0000000│││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