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7號聲請人 林巧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0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基金│00-0000000-0│1│5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