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
原告丙○○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林清漢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