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四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嗣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四四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五月又十五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四號、第一六四四號裁定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