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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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結夥三人以上加重竊盜、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加重竊盜未遂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易字第二○七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四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繼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七七號裁定別將上開宣告刑各減為三月又十五日、三月又十五日、二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含正本及影本)、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七七號裁定影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