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易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02號上訴人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被上訴人戊○○
庚○○○○○○己○○○○○○甲○○丙○○丁○○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新竹縣○○鄉○○路○段○○○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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