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1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6年7月8日18時30分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路○○○號前,因停車糾紛之細故而與乙○○發生爭執,甲○○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乙○○之頭部、胸部及背部,致乙○○受有左側顱頂頭皮裂傷長約1.3公分、左肩後側、左背及胸左側多處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甲○○,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成立和解撤回告訴,有本院96年12月26日審理筆錄暨和解筆錄在卷可憑,依上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