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易字第334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俞秀美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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