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