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四月六日及五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5~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富邦銀行仁愛分行│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貳萬元│AN一八五九二四││││││││三││├─┼─────────┼─────────┼───────────┼────────┼────────┼──┤│2│甲○○│富邦銀行仁愛分行│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貳萬元│AN一八五九二四││││││││四││├─┼─────────┼─────────┼───────────┼────────┼────────┼──┤│3│甲○○│富邦銀行仁愛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貳萬元│AN一八五九二四││││││││五││├─┼─────────┼─────────┼───────────┼────────┼────────┼──┤│4│甲○○│富邦銀行仁愛分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貳萬元│AN一八五九二四││││││││六││├─┼─────────┼─────────┼───────────┼────────┼────────┼──┤│5│甲○○│富邦銀行仁愛分行│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貳萬元│AN一八五九二四││││││││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