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被 上訴人 張泓威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3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