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8號上訴人駿立捷工程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耐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6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9,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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