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破產者,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債務人聲請破產必須具備之程式。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法院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所附具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不完整,本院先通知其於96年5月8日到院調查,其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復於96年12月1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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