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王冠瑋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殺人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3月18日裁定羈押在案,並於97年6月4日裁定自97年6月18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所涉殺人等罪,業經本院於97年7月30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之重刑在案,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7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李明益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