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機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22號上訴人即被告勤和順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光機械實業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1822號返還機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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