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周玉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