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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