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5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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