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告 林世賢
楊雪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胡力生 訴訟代理人 王景暘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被告 胡峻源
胡繼軒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