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調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鄭景樺
相 對 人  潘秋坤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之承諾書,訴請被告返還AKT-7893號車
輛車牌及給付使用該車牌期間所生罰單費用等。查該承諾書
並未約定管轄法院,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
街○○○○號六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
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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