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67號
原   告  陳秋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有明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