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0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秋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魏淑菁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