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鸞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2行「47號2樓大觀郵局前」更正為「47號大觀郵局2樓2號櫃臺前」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鸞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侵占財物之價值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