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24號聲請人 施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蒨儀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17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