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王敏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敏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王敏華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4月12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受刑人自己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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