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四)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 律師
王令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7月2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4年12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4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