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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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聲請人 楊宜蓉 上聲請人楊宜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交裁判費壹仟元整(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