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72號聲請人 朱維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科技經貿交流基金會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科技經貿交流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