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 林奕菘 被告 鄧銀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87年度自字第8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之友人,願督促被告到庭接受審訊,爰請求為被告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同法第3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僅係被告之友人,未具前揭條文所定得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身分,亦未提出相關證明足認其有前揭條文所定得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身分,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而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