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 賴書貞 律師關係人 林惠良
陳瑾瑜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一○○年度重家訴字第八號履行契約事件之民國一○三年三月四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於聲請狀內,陳明所聲請之言詞期日筆錄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之處,或法院筆錄記載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而有核發法庭錄音光碟,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之必要,或所聲請之錄音光碟如何供訴訟上使用,或其他相類之正當理由,並檢附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之書面文件(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聲字第二○四號、第一八一號、第一七五號、第七九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依上開說明意旨,爰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陳明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之事實與理由,並提出關係人即當日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林惠良、陳瑾瑜律師之書面同意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關係人即當日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林惠良、陳瑾瑜律師如同意聲請人之聲請,亦得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提交書面同意書,併予敘明。
四、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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