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782號聲請人甲○○
0巷1相對人 黃陳滿 即乙○○之繼相對人 黃淑鈴 即乙○○之繼相對人 黃豐銘 即乙○○之繼相對人 黃豐毅 即乙○○之繼
60號相對人 黃珮瑩 即乙○○之繼
弄6號相對人 嘉君 即乙○○之繼
0巷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4日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5,000,000元,又第三人乙○○於98年1月27日死亡,由相對人黃陳滿、黃淑鈴、黃豐銘、黃豐毅、黃珮瑩、嘉君於98年6月6日繼承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並登記為其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98年度繼字第1050號)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單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78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安定鄉│六塊寮│1031-10│田│1421.00│全部│├──┴───┴────┴───┴────┴─┴────┴──┤│嘉君、黃陳滿、黃淑鈴、黃豐銘、黃豐毅、黃珮瑩公同共有│└──────────────────────────────┘┌─────────────────────────────┐│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78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計│位│圍│├──┼─┼──────┼────┼────┼─┼─┼─┼─┤│001│28│台南縣安定鄉│台南縣安│1層樓房│16│16│平│全│││-1│中沙村中崙路│定鄉六塊│磚造│5.│5.│方│││││33號│寮1031-1││85│85│公││││││0地號││││尺│部│├──┼─┼──────┼────┼────┼─┼─┼─┼─┤│002│28│台南縣安定鄉│台南縣安│1層樓房│20│20│平│全│││-2│中沙村中崙路│定鄉六塊│磚造│5.│5.│方│││││33號│寮1031-1││06│06│公││││││0地號││││尺│部│├──┴─┴──────┴────┴────┴─┴─┴─┴─┤│嘉君、黃陳滿、黃淑鈴、黃豐銘、黃豐毅、黃珮瑩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