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癸○○
辰○○壬○○子○○丑○○卯○○寅○○庚○○○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即 林阿龍 之繼承人甲○○
丙○○戊○○丁○○己○○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甲○○、丙○○、己○○、戊○○、丁○○為被告林阿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阿龍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即民國97年9月5日)死亡,依法其訴訟程序應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明甲○○、丙○○、己○○、戊○○、丁○○乃為其全體繼承人,有卷附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可佐。是本件應由被告甲○○、丙○○、己○○、戊○○、丁○○為被告林阿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