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2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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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2244號
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告 胡美雲
訴訟代理人 黃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被告胡美雲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新臺幣4,130元,此項裁定業於110年2月2日由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