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2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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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2244號

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告 胡美雲

訴訟代理人 黃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被告胡美雲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新臺幣4,130元,此項裁定業於110年2月2日由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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