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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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80號

聲請人乙○○

代理人 林哲辰 律師

複代理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提起聲請,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是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邱子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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