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72號聲請人 郭桂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本票相對人 簡晟 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聲請之本票相關資料(台端聲請狀無本票附表)及系爭本票是否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