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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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嘉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錦萱 、 游金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