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債務人 俞奎如 (原名: 俞米杉 )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復為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提出債務人最近3個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債務人目前無固定收入,如何支付每月高達15,000元之租金(扣除租金補助7,000元,尚須支付8,000元),以及其他生活費用?是否有他人資助或其他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共同居住成員為何?如何分攤租金、水電費等居住費用?
3.說明債務人最近3個月工作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地點、收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補正本院107年10月19日裁定附件第5點、第8點所示文件及資料。
5.說明債務人是否曾持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3號裁定對前配偶聲請執行?如是,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否,其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