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潘乾坤
葉孟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慶文 律師被告 莊尉良 兼法定代理人 吳淑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77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尉良被訴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湯國杰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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