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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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6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嘉麒┌───────────────────────────────────────────────────────┐│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政偉臺灣銀行台中科學園│97年3月24日│10,428元│AA0000000│││││區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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