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苗簡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 素行 尚可及其犯罪動機僅係懷疑被害人在人後說其壞話、犯罪手段係以手機傳送簡訊恫嚇被害人,情節尚屬輕微,惟迄未取得被害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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