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 賴志章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賴志章」,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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