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19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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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194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
乙○○甲○○丁○○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苗小字第19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葉燕蓉通譯李民貴進行事件點呼後原告訴訟代理人丁○○到被告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內者,加計新臺幣壹佰元之手續費,第二個月以內者,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手續費,超過第三個月以上者,按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燕蓉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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