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6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嘉麒┌───────────────────────────────────────────────────────┐│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鉅茂國際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98年1月20日│12,500元│ETA0000000││││ 黃鎮亞 │台中分行│││││├──┼─────────┼─────────┼───────────┼────────┼────────┼──┤│002│ 張玫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98年1月20日│12,500元│CR0000000│││││心分行│││││├──┼─────────┼─────────┼───────────┼────────┼────────┼──┤│003│ 張通穎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文│98年1月12日│2,100元│BU0000000│││││心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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