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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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