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劉麗珠 相對人 曾梅芳
曾廣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曾非望於民國98年3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6月26日,且簽立本票1紙,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曾非望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5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第三人曾非望已歿,相對人曾梅芳、曾廣台於99年11月29日因繼承登記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169-59│建│7328.00│100000分之438│├──┴───┴────┴───┴────┴─┴────┴───────┤│所有權人:相對人曾廣台、曾梅芳應有部分各200000分之438│└───────────────────────────────────┘┌──────────────────────────────────────┐│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6│台南市北區旭│台南市北│10層樓房│87│87│平│鋼筋│11│平│全部│││94│日街78號○○○區○○段│鋼筋混凝│.1│.1│方│混凝│.1│方│││││之1│1169-59│土造│7│7│公│土造│8│公││││││地號││││尺│││尺││├──┴─┴──────┴────┴────┴─┴─┴─┴──┴─┴─┴───┤│所有權人:相對人曾廣台、曾梅芳應有部分各2分之1││共同使用部分:延平段583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