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利明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利明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利明一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利明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表:受刑人利明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13日│100年11月26日│101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101年│彰化地檢署101年│彰化地檢署101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541號│度撤緩毒偵字第│度撤緩毒偵字第││││114號、101年度毒│114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96號│偵字第69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66│101年度訴字第817│101年度訴字第817││││號│、891號│、8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8日│101年9月27日│101年9月27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66│101年度訴字第817│101年度訴字第817││││號│、891號│、89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7日│101年10月16日│101年10月16日│└────┴────┴────────┴────────┴────────┘